Go to Content Go to Service Menu

相关条款

帮助中心 服务政策 相关条款


条款和条件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第一条(目的)


本协议为了关于由WIPS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的WIPS Global 以及WIPS相关服务的使用而签订,旨在为本公司和会员规定权利、义务、职责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条(定义)


本协议所使用的各种术语的定义如下:


1)“服务是指可以由“会员”利用终端(包括各种有线和无线设备,例如个


人计算机、电视、移动终端)使用的WIPS Global 以及WIPS相关服务。


2)“用户是指接受本公司按照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3)“会员是指向本公司提供了个人信息、已经注册为本公司的会员、已经付


款或尚未付款的成员。


4)“已经付款的会员是指收到通知后支付了相关服务使用费用(以下简称


使用费)、并一直使用本公司服务的会员;除非有特殊解释,本协议所述                   


的会员是指已经付款的会员。


5)“尚未付款的会员是指向本公司提供了个人信息、已经注册为本公司的会


员、能够使用本公司允许的有限范围内的服务、但尚未支付使用费的会员;


公司的运营政策可以决定是否向尚未付款的会员提供服务。


6)“年度会员是指按年度签订协议的会员。


7)“短期会员是指按月签订协议的会员。


8)“团体会员是指受下述合约约束的会员,根据该合约,代表某商业地点的


授权承包商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有限服务签订了服务使用协议,其目的在于使


该商业地点有关的多个用户都能使用本公司的服务。


9)“用户ID”(以下简称“ID”)是指由会员选择、并经本公司授权的、唯


一的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其目的在于识别会员、使用服务。


10)“密码是指会员在本公司注册的唯一的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其目的在于


验证由ID区分的会员的身份。


11)“积分是指由本公司授予会员的、没有专用价值的、关于所述服务的虚拟数据,它是能够像现金一样使用的、能够利用本公司提供的支付工具向


会员收取的虚拟货币,其目的在于方便使用本公司的服务。


12)“基本积分是指与ID相关的、用户与本公司签订使用协议之后由本公司


提供的基本积分,其不包含用户根据积分购买合约单独购买的积分。


13)“单独购买的积分是指用户根据积分购买合约单独购买的积分,不包含用户与本公司签订使用协议之后由本公司提供的基本积分。


14)“免费积分是指本公司向用户免费提供的积分。


第三条(本协议的规格和变更)


1)本协议在通过本公司的网址在线公布之后即生效;如有合理理由,本协议可以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变更。通过合理程序公布之后,变更的协议即生效。


2)若本公司要变更本协议,本公司必须将变更后的内容公布在服务界面上,或者利用会员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在变更的协议适用七天前向会员通知该变更后的内容。公布在服务网站上的变更内容必须使用户通过连接的界面能够看到。


3)由于会员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错误,或者会员没有核对公布在服务界面或连接的界面上的变更的协议,从而对会员造成了损失,本公司不对此损失负责。


4)若会员不同意变更的协议,可要求终止协议。若在变更的协议生效后七天内会员使用了所述服务,那么该会员即被视为同意适用变更的协议。


5)若有必要,本公司可以针对所述服务的个别项目制定单独的合约或管理政策(以下简称管理政策)。若本协议和管理政策的内容有冲突,则适用管理政策的内容。


第四条(本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应当遵循适用法律或电子商业交易惯例。


 


第二章 使用协议的签订


第五条(使用协议的构成)


1)在用户同意使用协议、本公司接受使用之后,可签订使用协议。


2)在与已经付款的会员签订使用协议之后,如果本公司已经核对了会员支付的使用费,那么本公司必须向该会员提供服务。


第六条(会员订阅以及使用)


1)潜在用户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本协议,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以会员订阅的形式提供其个人信息;若本公司允许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提交申请,则申请人可以以此方式申请。


2)必须以实名申请会员,本公司可采取措施验证真实姓名。会员必须配合本公司进行验证;若拒绝配合验证,本公司可以认为该会员注册的信息是虚假的。


3)未提供真实信息的会员不得要求关于所述服务的任何权利。如有会员以他人名义申请使用服务,则该会员的所有信息将被删除,该会员还可能会被依法惩罚。


第七条(接受使用以及限制)


1)如果本公司在履行职责方面没有任何困难,或者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不违反使用申请程序并且在技术上没有任何困难,本公司必须接受对所述服务的使用申请。对于已经付款的会员,本公司在核对已经支付的使用费之后,必须接受对所述服务的使用申请。


2)关于使用申请,如有下述任何一项发生,本公司可暂不接受或延迟接受使用申请,直至相关影响因素已经被清除:


-在申请使用时,申请人未能提供真实信息,或者在要求的输入项目中输入了错误的信息;


-提交使用申请的申请人的职责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


-用户未支付使用费或附加费,或老会员被非法地撤销了付费义务并再次申请;


-申请人由于违反本协议而被终止了协议并再次申请;


-用户为了非法使用目的而申请;


-本公司遇到了技术困难;


-本公司的设施有限;


-由于本公司的处境使得很难接受使用申请。


第八条(个人信息的保护)


1)本公司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努力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用户的注册信息。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使用,适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置政策。


2)会员可随时要求读取或更改本公司拥有的其个人信息,本公司有义务配合,且不得拖延。


 


第三章 协议双方的职责以及通知


第九条(本公司的职责)


1)本公司必须尽力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可持续的、稳定的服务,且不得参与相关法律和本协议禁止的活动。


2)本公司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和管理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服务。


3)未经用户同意,本公司不得向他人透露或传播用户的个人信息。


4)为了提供可持续的、稳定的服务,如果设施发生故障或丢失,本公司必须立即维修或恢复,除非有不可避免的因素。


第十条(公开宣布或通知)


1)当本公司向会员发布公告时,本公司可将公告内容放在主服务界面上,或者按照会员输入的电子邮件地址通知会员。如果会员输入的电子邮件地址错误,会员应当对此产生的损失负全责。公布在服务网站上的内容必须使用户通过连接的界面能够看到。


2)当本公司向大量未指明姓名的会员发布公告时,本公司可以在不少于七天时间内将单独的通知替换为公告,或者通过公告栏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的职责)


1)会员必须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所有事项以及服务使用信息指示。


2)会员必须妥善保管其会员ID和密码,且必须对由于其会员ID或密码的使用导致的损失负全责。


3)若会员知晓其会员ID或密码丢失或被第三方使用,则必须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遵照本公司的指示操作。


4)若会员的个人信息(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化,该会员应当在线变更,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例如通过电子邮件。如因会员未遵守变更程序而导致了损失,本公司不对此负责。


5)未经本公司同意,会员不得私自将其使用权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或质押使用权。


第十二条(会员状态的更新)


1)若发生任何一种下述事项,则必须改变会员的状态:


-由于会员逝世,发生了继承(但是只有一名继承人可继承会员资格);


-公司会员与另一非会员公司合并;


-公司会员合并;


-公司会员分立,其中一个公司继承了使用权利;


-发生了类似于上述情况的事项,本公司已经接受。


2)若有人根据本条第一款继承了会员资格,那么他/她应当告知本公司下述事项:


-会员的变更后的所有信息;


-如果使用费的通知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告知此信息;已经


-如果支付使用费的人发生变更,应当告知此信息。


 


 


第四章 服务的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服务的次数和使用责任)


1)原则上,可能全年每天二十四小时使用所述服务,除非本公司的经营上或者技术上遇到重大困难。但是,由于可预见的工作原因,本公司必须通过本公司的网站提前通知,告知用户将临时中断服务,以进行定期检测、额外创建项目或更换系统。


2)若发生不可避免的事件,例如紧急系统检测、额外创建或更换项目、设施故障、过量服务使用、国家紧急情况、断电等,本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临时中断全部或部分服务。


3)若有必要实施服务管理,例如服务改革,本公司可在事先通知后中断全部或部分服务。


4)若用户未充分理解关于使用费或提供的服务的信息,并选择或使用了服务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己承担。


第十四条(积分的使用)


1)本公司可能在用户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向用户赠送积分,但是用户不得处置该积分,例如转让或借用。


2)本公司可另行制定关于积分的使用和清零方法的详细指南。


3)在签订本协议时由本公司分配的基本积分应当在服务协议期限届满时清零。


4)如果已经付费的会员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用完本公司提供的基本积分,该会员可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标准另行购买积分。与基本积分类似,另行购买的积分在服务协议期限届满时应当清零。


第十五条(使用服务的完成以及数据的保存)


1)用户可根据本公司制定的标准按照本协议使用服务。


2)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即使该会员将来重新订阅会员资格,也无法恢复所有在先的会员信息,本公司对此也不负责任。但是,如果在服务操作政策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订阅了会员资格,如有可能恢复在先的会员信息,本公司须在会员请求之后帮助恢复在先的会员信息。


 


第五章 协议的终止以及要约的撤回


第十六条(会员资格的撤销和除名)


1)根据第五条或第六条订阅会员资格的会员可随时要求终止服务使用协议或者撤回会员资格。在接到上述请求后,本公司应当立即处理。


2)在允许使用服务之后,如果发生第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情况,本公司可撤销会员的资格,并禁止该会员继续使用服务。


第十七条(使用协议的终止)


1)如欲终止服务使用协议,会员可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与本公司客服中心联系,申请终止服务使用协议。在此情况下,会员必须积极配合本公司验证用户身份。


2)如果会员申请终止服务使用协议,在本公司结算完使用费之后,如有余额,本公司应在十五天内返还所述余额。


3)在会员终止本协议后,即使该会员将来重新订阅会员资格,也无法恢复所有在先的会员信息,本公司对此也不负责任。但是,如果在服务操作政策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订阅了会员资格,如有可能恢复在先的会员信息,本公司须在会员请求之后帮助恢复在先的会员信息。


4)若发生任何一种下述事项,本公司可以在指定某期限或特定条件之后,停止提供服务;若会员在中止服务期间未能消除中止的原因,那么在中止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终止与该会员的服务使用协议;但是,如果该会员在中止服务期间消除了中止的原因,那么本公司应当重新提供服务:


-会员很有可能对本公司的服务系统造成损害;


-会员违反了本协议规定的用户义务;


-在服务使用期间发生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件;或


-会员未向本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5)若由于前款所述原因发生了严重事件,则本公司可立即采取措施而不必事先通知,包括中止服务或终止协议。


6)若本公司与某会员终止了服务使用协议,本公司可在运营政策规定的期限内限制该会员重新订阅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退款)


1)若本公司不能提供服务或者错误地多扣使用费,本公司必须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结算使用费、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退还多扣的使用费)并通知相关会员;但是,若本公司正常地履行了职责,则本公司不退还使用费。


2)及时用户为了使用本公司的服务而订阅了会员资格、缴纳了费用、签订了协议,在下述情况下,用户仍然可撤回协议并要求退还使用费:


a)若发生任何一种下述事项,本公司应全部退款:


-年度会员在签订服务协议后十五天内未使用服务并要求退款的;


-短期会员在签订服务协议后七天内未使用服务并要求退款的;或


-根据一般商业交易标准,有合理理由要求退款的。


b)若发生任何一种下述事项,本公司应部分退款:


-若年度会员签订了协议并在十五天内使用了服务,因此发生了使用费,那么本公司应按照本公司规定的费用结算方法结算费用,并退还余额;


-若短期会员签订了协议并在七天内使用了服务,因此发生了使用费,那么本公司应按照本公司规定的费用结算方法结算费用,并退还余额;


-若年度会员签订了协议但未使用服务,那么本公司将以每年365天的标准,每过30天扣除协议价格退款的10%,若过了300天,将不再退款;


-在申请退款后,由本公司分配给已经付款的会员的积分不再单独结算,而是包含在服务使用协议规定的使用费中结算。


第十九条(对非法免除使用费的罚款)


如有会员被非法免除了使用费等费用,本公司将对该会员征收免除数额两倍的罚款。


 


第六章 损害赔偿以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损害赔偿)


1)若因本公司的故意或疏忽,对会员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对会员进行赔偿。


2)若非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疏忽,发生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述情形,因此服务中断、并对会员造成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免责)


1)若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公司不能提供服务,则本公司不为服务中断承担责任。


2)由于用户自身原因,本公司不能提供服务或由此导致了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3)若用户使用的终端发生了故障从而用户不能使用本公司的服务,或通信公司(例如常用运营商)中止了服务或未能正常提供通信服务从而对用户造成了损失或不利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4)若用户使用的终端发生了故障,或用户错误地提供了个人信息(例如电子邮件地址),因而导致了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5)本公司对用户发表或发送的材料内容概不负责。


6)若用户未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而导致了不利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7)本公司不保证与本公司网站连接的任何网站的安全性,因此,本公司对连接的网站和用户之间的交易概不负责。


8)若因用户使用本公司提供的免费服务而造成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版权的保留以及使用限制)


1)由本公司制作的作品的版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


2)未经本公司事先允许,用户不得复制、传播、公开、分发、广播在使用本公司的网页过程中知晓的任何信息,也不得将所述信息告知任何第三方。


3)未经本公司事先允许,分发或传阅各种资料的行为将受到《版权法》的惩罚。


第二十三条(管辖以及适用法律)


1)本协议未尽事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包括《通信商业法》等)以及商业惯例处理。


2)用户和本公司之间产生的任何关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矛盾均应按照本协议以及本公司的运营政策处理。


3)若因服务的使用而导致了诉讼,首尔中央区法院应当是适格管辖法院。